【圆明网】四川省绵阳市法轮功学员孙仁智二零一七年四月九日因给民众讲法轮功真相被绑架;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被绵阳市安州区法院诬判三年。孙仁智上诉到绵阳市中级法院。
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点,孙仁智的侄儿、辩护人孙厚泽在绵阳市中级法院为孙仁智做了无罪辩护,参加庭审的有法官吴莹迪,书记员朱玲玲,两位亲人参与旁听。以下是辩护人无罪辩护的主要内容。
法轮功的信仰者笃信法轮功,坚持修炼。是以自己的行为去践行自己的信仰。一九九九年,有资料显示法轮功信仰者达九千万以上。法轮功信仰者的动机都很单纯,完全是为了祛病健身修身养性。其中许多真正的法轮功学员,正是在物欲横流的现实社会中坚守做人的道德和良知,修心向善,不断地要求自己做好人、做更好的人。孙仁智在修炼法轮功的过程中,积极按真、善、忍的理念实践,与人为善,待人宽容。
宪法保障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然而在中国,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家里有法轮功书籍或光盘,仅仅因为电脑里存有法轮功资料就被关押、强制洗脑、劳教或判刑的现象极为普遍。这些做法与中国宪法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严重抵触。
当前,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迫害包括:监视、跟踪、窃听、搜家、拘捕、罚款、转化、判刑等限制或者剥夺法轮功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对一个遵纪守法的信仰者采取上述措施,无疑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由于“转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以此种方式限制剥夺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种犯罪行为。对法轮功案件的实际侦查和审判过程往往是违法的,比如对律师介入法轮功案件的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未受尊重、未做到审判公正公开、各地610机构对司法机关的不当干涉、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等。
从世界范围看,除中国大陆外,没有任何国家宣布法轮功为邪教,禁止它的传播。民众难免产生疑问:难道中国大陆的信仰自由原则与其它宪政国家不同吗?到底谁的标准有问题呢?为什么众多国家的认知与中国有如此明显的差异呢?难道说当今中国人非常聪明,其他众多国家的民众都是傻子吗!
强迫法轮功信仰者改变或放弃信仰,耗费了纳税人的巨额财富,带来的却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人人自危、谈法轮功色变,不敢面对真相,不敢面对发生在我们周围的暴行和苦难。难道假、恶、斗才是正的吗?难道我们应该表彰骗子?纵容恶人?鼓励争斗?难道一个崇尚“暴力革命”、宣扬“斗争哲学”、鼓吹 “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其乐无穷”的组织或民族,能够建立和谐文明的社会?只要用良知一想,就能分辨明白事情的对错。事实上,几十年来我们中华民族吃尽了假、恶、斗的苦头。
辩护人并告诫国家工作人员:你们负有在法定范围内履行职责的义务,超越职权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因为中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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